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权益,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通知》(苏财资〔2024〕213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4〕7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登记在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报废,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办理报废。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是指按有关规定对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处置并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中,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资产使用年限按《南京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资产使用年限表》;其他类型资产使用年限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参考年限表》要求执行。
(二)因集中改造、批量搬迁等项目实施需要,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确实难以再利用的资产。
(三)其他情形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又确需处置的设备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损实施细则(试行)》(南中医大资字〔2024〕12号)执行。
第七条 属于第五条(一)所述情况的拟报废固定资产应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其资产原值情况分类实施:
(一)一次性申请报废资产批量在50万元(不含)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合署)(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鉴定。
(二)一次性报废资产批量在50万元(含)以上由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共同组织鉴定。
第八条 属于第五条情况(二)的资产报废,以校级层面会议纪要作为申请处置的依据,一般还应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鉴证报告。
第九条 报废资产单件原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前应经过论证。
(一)报废资产单件原值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时应附有单独的论证报告,论证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应具有相应技术背景并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
(二)报废资产单件原值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提交报废申请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保管人参与论证,论证人员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相应技术背景并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
(三)报废资产单件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报废申请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国资处和资产保管人共同参与技术论证,论证人员不少于5人,且应具有相应技术背景并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四)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报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条 单件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使用已满6年但未满8年的教学、科研用途计算机,仍能使用但保管人不再需要的,应先提交校资产调剂平台不少于三个月,确实无人领用的,才能提交报废申请。提交校资产调剂平台期间的资产,被其他人员领用前由原使用人负责保管;被其他部门领用后由领用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按照根据报废资产原值进行授权:
(一)原值合计1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废处置申请单,由国资处职能科室负责审批。
(二)原值合计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废处置申请单,国资处职能科室审批后还应提交国资处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三)原值合计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废处置申请单,由国资处职能科室提交国资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国资处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四)原值合计50万元(含)以上的报废处置申请单,经国资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大保障工作小组审议,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还应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进一步讨论决策。会议通过后,由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涉及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报废申请,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职能科室收到有关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审批。属于本条情况(一)(二)(三)的,职能科室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批,属于情况(四)的,职能科室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会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处职能科室应主动联系处置申请单发起人:
(一)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告知联系申请人相关原因。
(二)审批中发现申请人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申请人在通知送达后十个工作日未能完成材料补充的,应予以驳回相关申请。
(三)审批结果为部分通过或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不通过部分的理由。
第十四条 国资处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在相关报废申请通过后应尽快组织待处置相关资产的回收工作。回收工作一般在申请单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回收前的完整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资产回收后的完整性由国资处负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废申请单通过后可以不进行回收,并单独组织相关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批量较大的。
(二)资产因自身特点难以回收或回收成本过高的。
(三)资产存放于校外区域,回收不便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单独处置的。
单独处置的组织工作一般应在报废申请单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国资处负责已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处置。实物处置前应当报请校大保障工作小组同意,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还应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进一步讨论决策。会议通过后,国资处还应对批准处置的清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尽快组织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处置通过公开进场交易方式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单件或批量资产评估残值在5000元(不含)以上的,应当通过省级或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电子废弃物、车辆等的实物处置,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实物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国资处会同财务处及时办理报废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确保账物卡一致。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的事项,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文件、处置的过程性文件是账务处理的依据;按规定授权学校审批的事项,授权文件及学校审批文件、处置的过程性文件等是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涉密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图书、文物与陈列物、特种动植物等的报废,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章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规则颁布之日前已提交的处置申请,可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设备名目 | 最低使用年限 | ||||||||
台式计算机 | 教学、科研使用方向 | 6 | |||||||
其他使用方向 | 8 | ||||||||
便携式计算机(含平板电脑) | 6 | ||||||||
打印机(含一体机) | 8 | ||||||||
平板扫描仪 | 6 | ||||||||
复印机 | 8(或40万张) | ||||||||
扫描仪 | 6 | ||||||||
传真机 | 6 | ||||||||
碎纸机 | 6 | ||||||||
投影仪 | 8 | ||||||||
会议大屏 | 8 | ||||||||
冰箱 | 10 | ||||||||
普通数码相机 | 6 | ||||||||
单反相机 | 8 | ||||||||
摄像机 | 8 | ||||||||
分体空调(不含精密空调) | 10 | ||||||||
中央空调 | 15 | ||||||||
家具 | 教学使用方向 | 5 | |||||||
其他使用方向 | 15 | ||||||||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国标编码 | 标准折旧年限(年) | ||||||
房屋及构筑物 | 房屋 | 钢结构 | 1020000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020000 | 50 | |||||||
砖混结构 | 1020000 | 30 | |||||||
砖木结构 | 1020000 | 30 | |||||||
简易房 | 1020000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1029000 | 8 | |||||||
构筑物 | 1030000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2010000 | 6 | ||||||
办公设备 | 2020000 | 6 | |||||||
车辆 | 2030000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2040000 | 5 | |||||||
机械设备 | 2100000 | 10 | |||||||
电气设备 | 2200000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2300000 | 10 | |||||||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2310000、2320000 | 5 | |||||||
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2400000、2410000、2420000 | 5 | |||||||
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2000000 | 5 |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3010000 | 10 |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3020000 | 10 |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3030000 | 10 |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3040000 | 10 |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3050000 | 2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3060000 | 10 |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3070000 | 20 |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3080000 | 20 | |||||||
工程机械 | 3100000 | 10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3110000 | 10 |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3130000 | 10 |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3140000 | 10 | |||||||
饮料加工设备 | 3150000 | 10 | |||||||
烟草加工设备 | 3160000 | 10 |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3170000 | 10 | |||||||
纺织设备 | 3180000 | 10 |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3190000 | 10 |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3200000 | 10 |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3210000 | 5 | |||||||
医疗设备 | 3220000 | 5 |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3230000 | 5 | |||||||
安全生产设备 | 3240000 | 10 | |||||||
邮政专用设备 | 3250000 | 10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3260000 | 10 | |||||||
公安专用设备 | 3270000 | 3 | |||||||
水工机械 | 3280000 | 10 |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3290000 | 5 | |||||||
铁路运输设备 | 3500000 | 10 |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3510000 | 10 |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3520000 | 10 | |||||||
专用仪器仪表 | 3600000 | 5 | |||||||
文艺设备 | 3700000 | 5 | |||||||
体育设备 | 3710000 | 5 | |||||||
娱乐设备 | 3720000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6010000 | 15 | ||||||
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 6010000 | 5 | |||||||
用具和装具 | 6010700、6019900、6020000 | 5 |
固定资产所属部门 | 资产保管人 |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
资产原值 | 资产启用日期 | |||||
资产基本情况描述 | ||||||
论证意见 | ||||||
日期: | ||||||
专家签字 | ||||||
姓名 | 工作单位(校内专家填写部门) | 职称/职务 | 签字 | |||
其他人员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