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修订)(南中医大资字【2024】13号)

发布者:林毅发布时间:2024-07-10浏览次数:10

南京中医药大学

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依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验收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验收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使用人发起。

第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用仪器设备、平台系统等硬件软件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教务处是学校教室教学用多媒体设备、平台系统等硬件软件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体育部是学校体育教学用器材、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实物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设施(含地下信息化管网)、设备、平台系统(不含教学系统)等软硬件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保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的平台系统等硬件软件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六)图书馆、博物馆是学校图书、文物与陈列物类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七)后勤基建处是学校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在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道路、地下水电气等管网、绿化、水系等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行政办公类、宿舍资产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必须按照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及培训、技术验收等流程依次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应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报告应有所有现场参与人员的签字。

第七条 开箱验收

(一)开箱验收原则上应在设备实际到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对货物清单和实物(含样品)进行数量、型号、规格、材质、配置核对。

2.检查固定资产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3.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保修单等。

4.对于进口仪器设备,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商品,还必须提供相关海关证明材料、检验检疫材料。

(二)开箱验收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供货单位应现场参与,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通知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参与。

第八条 安装调试及培训

(一)安装调试环节,原则上应在开箱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使用单位须派人全程参与,并做好记录,必要时留存影像数据。

(二)安装调试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开箱验收通过的货物规格、型号、材质进行安装,不得改变开箱验收通过的任何配件、部件。

(三)供应商应对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技术协议等进行逐条指标测试。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局限于:安装调试工作情况、安装调试结论、安全隐患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使用操作说明。

(四)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由供应商对新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软件进行系统培训和试运行。必要的试运行期结束后,方可进行技术验收。大型仪器设备还应完成对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 技术验收

(一)技术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由承接人员进行必要的试运行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固定资产技术验收主要应当比对如下材料进行:

1.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2.出厂测试报告或合格证明。

3.进口仪器设备提供海关证明材料。

4.开箱验收记录。

5.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

6.计量检测设备需附第三方检测报告。

7.特种设备应检查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证。

(三)固定资产的技术验收由验收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1.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及单价或批量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验收,验收小组的组成由用户所在部门自行决定。

2.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及单价或批量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其他固定资产验收,验收小组应至少包括仪器设备相关专业专家1名、验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1名、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1名。

3.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小组应包含仪器设备相关专业专家2名(含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验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1名、国有资产管理代表1名。

4.特种设备或其他涉及危险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流程还须同时符合国家、行业及学校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规范和规定。除设备主体外,专家组还应根据国家、行业及学校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规范和规定,对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使用物品、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进行验收。

5.技术验收过程中参与的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且不能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论证专家、仪器管理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

6.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同时是验收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小组应包括使用人本人、部门资产管理员。

(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等供货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无需进行技术验收。

第四章 验收问题处理

第十条 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下列任一情况,应视为验收不合格,并立即通知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

(一)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货物外观破损

(二)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

(三)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

(四)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行业通行标准

第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拒不整改或在整改期限内达不到合格的,应予以拒收,在验收报告单中注明供应商违约情节,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索赔。

(三)进口免税设备,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二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非原则性问题,验收小组一致认为不构成违约的,可登记为验收通过,并如实记录问题,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 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固定资产,应在学校门户的固定资产验收模块中提交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资产入库单单号、设备照片等基本信息;单价或批量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交验收报告扫描件;特种设备应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证等扫描件。

第十四条 单价及批量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提交备案视同验收流程已完成,相关责任由验收提交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等供货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交验收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验收后不进行必要的设备试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货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十七条 由于商家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名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交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验收中的违规违纪调查认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使用部门、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房屋、构筑物以及纳入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的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软件、系统平台的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南京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南中医大资字20153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资产使用部门:                     验收日期: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开箱验收情况记录

验收项目

验收记录

开箱人员签字

1.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该仪器设备原包装

 

 

2.资产名称、型号规格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附件、备件、随机资料是否与与约定相符并完好

 

4.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修手册等资料是否齐全

 

5.海关证明材料(仅进口免税设备)

 

技术验收情况记录

验收项目

验收记录

1.资产安装、调试、运行情况

 

2.仪器设备性能及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说明

 

3.标样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计量设备第三方检测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其他问题:

 

 

验收结论:

 

 

 

技术验收人员签字:

用户代表

专家

归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

 

 

 

 

注:本表格需要在学校门户的固定资产验收模块中提交备案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应归口资产的特点,参考本表格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