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2024.04

发布者:林毅发布时间:2024-07-09浏览次数:98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3]4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

  第二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符合《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并经审核入库的相关业务专业人员。

  第三条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4小时以内的,5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复审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未开标的或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

  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资深专家是指已入库专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2、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第四条专家评审时间指从专家开始评标时间起至结束评标时间止的全部时间。

  第五条校内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申报、招标的部门相关人员。发放相关费用时,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完备有关报销签批手续,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自理。为准确统计个税,应通过学校酬金系统预约办理,银行打卡发放。

  第七条招标管理部门对专家评审行为及专家评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销专家评审费时,应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或说明(如采购项目事由、评审时间、评审结果等)。对无支撑材料或说明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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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