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与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合署)“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实施办法

发布者:林毅发布时间:2024-07-05浏览次数:68







国资字20241


南京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与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合署“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决策监督,规范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中医大委(201919号)要求,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严格遵守有关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凡涉及部门党的建设、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配置、调整、产权转让、招投标、采购、维修维保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2.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的制定与修改及需要提交学校层面审议的议题;

3.国有资产管理与配置工作涉及到的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相关事项;

4.校内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成绩评定、固定资产盘点结果上报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上报

5.经营单位及附属单位占有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及资源的审核、登记、评估、界定、划转和检查监督工作

6.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上浮比例、出具工作联系函等招投标和经济合同审核工作事项;

7.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部门单项经费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本部门班子成员的分工、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划分办公用房等重大调整;

9.部门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预算执行及年终决算情况。

(二)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已有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处领导必须到会。

第五条 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材料收集与准备。由相关科室准备材料,征求分管处领导意见,同意后上会。

(二)会议筹备与通知。确定会议时间后处办内设统一通知到相关人员。

(三)充分交流与讨论。会议由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议题的各项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因故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四)投票表决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非特别紧急的,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再提交会议议决。如特别紧急,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五)形成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原则与纪律

第六条 本部门重大问题未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或未按规定程序议事、或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或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对研究的“三重一大”问题,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泄露违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尽快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