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校过期化学品回收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季秋菊发布时间:2021-04-15浏览次数:1716


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随意对其进行丢弃均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为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安全合理进行,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过期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目前我校通过招标相关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只有固态、半固态和液态的一般化学试剂、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可以回收处置。爆炸品、放射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气体废弃物等目前无法回收,请各实验室妥善保存。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15346-94包装标准规定,化学品超过5年可申请报废。

三、学校每年6月和12月集中销毁两次过期化学品。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本单位报废危险化学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每学期集中组织填报一次《南京中医药大学过期化学品回收申请表》(附件)。

四、《南京中医药大学过期化学品回收申请表》需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写清品名、规格、重量、采购时间等信息,原则上每瓶过期化学品须有完整标签,不应自行分装,并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将过期化学品分类包装。

五、报废申请需经过学校会议讨论。同意报废后,学院各实验室将过期化学品送至校内指定暂存点。

六、回收与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需佩戴口罩、白大褂、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具,如发生泄露应按照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各实验室应本着节约、适量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用量和安全存储条件,控制化学品的采购数量,加强校内调剂,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环境污染,杜绝实验室安全隐患。

南京中医药大学过期化学品回收申请表.xls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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