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季秋菊发布时间:2020-12-18浏览次数:5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和私自变更采购合同、设备型号与技术参数等,保障学校利益,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结合设备验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采购人/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验收,使用单位有责任配合做好验收工作。供货商自行组织的验收无效。

第三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所购设备已到达采购合同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时需备齐以下相关资料:

1.发票;

2.采供合同;

3.《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简称《验收单》);

4.采购文件或招投标文件。

第六条 使用部门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首先进行常规验收。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对照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检查设备的金额、数量、规格、型号、附件等与合同是否一致,若发现问题,拍照留据,并及时通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通过适当途径与供货商协商解决,或通过招标采购部门解决问题。

第七条 对国家统一要求进行强制商检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前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后再共同组织进行,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开箱。

第三章 验收人员组成与程序

第八条 单价在3万(含)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成批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应由仪器设备保管人、仪器设备操作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供货方等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通过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存。

第九条 单价或批量在40万(含)元以上,或其他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应包括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保管人、仪器设备操作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档案馆、供货方等人员组成,验收通过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并对验收资料独立归档。

第十条单价在3万(不含)元以下,且批量在10万元(不含)以下仪器设备,验收由保管人所属部门自行组织,验收人员应包括部门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保管人、仪器设备操作员、供货方等人员组成,验收通过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并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指定网上商城购买的设备,不再验收。

第十二条属于综合类项目的,已进行了项目验收的,不再单独组织其中的设备验收。项目验收报告应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供货商/招标部门提出要求/情况说明,以便及时办理退货、换货及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恶意欺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有其它不正当行为的供货商,要扣除保证金,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所购固定资产到货3个月后仍未通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的,学校有权收回设备,并追究申购单位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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