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零星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者:季秋菊发布时间:2021-05-25浏览次数:124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零星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和《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办法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招标金额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政府协议供货及政府网上商城采购的行政办公设备项目等零星物资设备采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凡纳入招投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中心归口管理。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坚持集体议事,避免个人操作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提倡节俭、注重效益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坚持“优质产品、优惠价格、优良服务”的“三优”标准,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及群众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课题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各类仪器设备,包含教学科研设备、家具及教学和行政办公设备、软件等均纳入采购范围。凡单价或一次批量价值在学校招投标办法所规定金额范围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零星仪器设备、软件申购、审批的基本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发起申购。申购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起申购 。

(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经费审核。由计财处进行经费审核;

(四)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五)采购安排。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采购程序安排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是指采购在《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招标金额以下的物资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设备、网络设施、体育设施、后勤设施、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零星物资设备的申购、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是:

(一)属于固定资产(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批量或特别规定的除外)的同上基本程序,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采购。

(二)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方式分为网上商城采购、询价采购、跟踪采购、委托采购和协议供货五种形式。

1、网上商城采购,教学科研、行政中的办公用品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按财政厅要求首选在江苏省财政厅四个网上商场苏宁、京东、一线达通、办公伙伴网上商城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 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实行线下采购。

2、询价采购,采购单件、单件批量或成套价值在2-30万(不含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类项目 ;总价在2-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 软件开发定制项目以网上公开询价方式采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申购人提供的仪器设备参数确认单,编制《南京中医药大学零星物资采购询价单》,发布询价公告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公开询价,询价采购网上公告的时间确定为5个工作日,特殊时段每年12月至当年财务封账前可以调整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最后一个日历日期满为接受响应文件时间。

10万(含)以上资产采购在网上询价时,第一次公告不满三家的继续发二次公告,第二次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经二次公告,报名家数仍不足三家的,拟自然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0万以下资产采购在网上询价时,只发一次公告,不满三家的即直接转谈判方式采购。

3、跟踪采购, 一年内有相同询价采购的项目且总价不超过上次成交金额的,由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跟踪采购申请,可按原成交价采用跟踪采购方式直接供货。

4、委托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以委托申购单位自行采购,按要求供货。使用科研经费购买2万以下科研用仪器设备及软件可以由经费所在单位自购。

5、协议供货,执行当年度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三)物资设备询价采购时,须成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的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在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在满足参数要求及用户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商品。

第九条  属教学、科学用进口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海关免税进口手续。

第十条  零星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落实。

第十二条  与物资采购工作有关人员接受供货商财物或其他好处、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不回避、干涉正常采购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进行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零星物资采购工作应接受纪检、审计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如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有更改变动时,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