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季秋菊发布时间:2021-04-16浏览次数:11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公安部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当国务院批准调整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品种时,本办法也同步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在我校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涉及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领用、销毁等以及监督管理全过程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我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均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责任网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由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对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设立专管员。各单位涉及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内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保管员。

其中,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购置审批,负责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足之处进行修订、涉及全校安全管理、安全防火、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等较大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二)国资处负责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发放、使用与存储等全流程动态监管;负责制定、发布和实施全校各项有关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规章制度,每季度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办法;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

(三)教务处负责用于教学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购置的审核;负责组织、制定全校教学实验室的事故应急救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救援预案的内容。

(四)科技处负责用于科研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购置的审核;负责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实验室的事故应急救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救援预案的内容。

(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课题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与存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现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专管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有关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二)购买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前,要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三)购买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运输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委托有相关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不得将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六)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七)要将每批购买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入台账,每张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存档两年以上以备查。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室保管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实验室内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出入库管理工作。从业人员信息和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账目上交下接要有记载,自觉遵守不得违反。

(二)负责实验室内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使用、存储等日常管理,制定实验室内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学校相关应急预案演练。

(三)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存储柜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检查存储柜是否通风,干净,发料或使用后也要对涉及区域及时清扫。

(四)必须熟悉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物品不得同库混存。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六)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存储柜周围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

 

第三章申购与运输

第八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申报、购买,使用单位每次申请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不宜过多,原则上用量应控制在一个月内。

第九条  各单位在办理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时,须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单”并签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正反打印,一式三份,并注明品种、数量、用途、相关责任人等;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教学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由教务处审核,科研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由科研处审核,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国资处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相关条件、措施等进行核查,在上述手续完备后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向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十条  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来源和出库去向等要素。记录资料和出入库单据应整理为出入库台账及档案。相关材料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做到出入库完整、记录台账清晰,做到票据、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要经常检查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和安全储存场所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库存盘点,认真核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楚结果。发现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库存量与出入库数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储存、保管和领用

第十三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等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严禁超量储存和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储在专用安全柜内,并设有专人管理;根据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相应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储存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存放场地应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须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使用单位如暂不具备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国资处危险品仓库可代为暂存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单独建立暂存台帐。

第十七条  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生实验由导师负责,如学生未经指导开展实验,将追究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建立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专用台账,及时、如实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2年备查。

第十九条  如发现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对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处理废弃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过程中,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对空容器定期收集,含残液的容器按品种自行整理、装箱,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学校定期收集并请相关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处置信息同步汇报当地环保部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接触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根据实验室人员所涉及实验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实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实验室人员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符合本实验室操作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实验室人员每学期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学校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或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正确辨识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二)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三)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四)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报废等全流程的注意事项;

(五)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六)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七)了解相关事故案例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保证用于合法用途。

第二十五条  领用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只能在申请使用地点使用,私自流出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严禁将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以防不测。对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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