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损实施细则(试行)(南中医大资字【2024】12号)
发布时间: 2024-07-10 浏览次数: 10

南京中医药大学

固定资产报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登记在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固定资产的报损,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报损。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范围主要包括:

  (一)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情形需要报损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属于第五条情况(一)所述的资产报损的,技术鉴定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一次性申请报损办公类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5万元(含)以下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鉴定。

(二)一次性报损办公资产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一次性申请报损其他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10万元(含)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共组织技术鉴定,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有相应技术背景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人。

(三) 一次性申请报损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技术鉴定,鉴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有相应技术背景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

(四)维保合同有效期内的设备报损,还需提供维保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检测报告。

(五)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报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属于第五条情况(二)、(三)所述情况报损的,应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形成的结果报校大保障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照报损流程进行处置。

(一)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盘亏、毁损的,应明确责任人并落实赔偿责任。其中,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显示的账面净值进行赔偿;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按账面原值的1-5%进行赔偿;以盘盈、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系统中登记原值为名义值的,赔偿金额标准参照同型号、规格资产执行。赔偿由相关责任人赔付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并报经校大保障工作小组批准后,可进行报损处置。

(二)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取得有关部门认定证明、第三方鉴证意见或其他权威证明材料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并报经校大保障工作小组批准后,可进行报损处置。

(三)因设备保管人意外身故或因其他因素无法取得联系,确已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所在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复核后,报经校大保障工作小组批准后,可进行报损处置。

(四)因工作岗位需要,受托保管的公共资产遗失或损坏,名义保管人一经发现即应及时向本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同时配合学校确定直接责任人并协助追究过失责任,并根据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赔偿额度。直接责任人无法明确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名义保管人所在单位报经校大保障工作小组讨论后,确定报损处理方案

第八条 对于管理责任归属不明确的固定资产需要报损的,其责任单位按照如下条件规定:

(一)因遗留原因造成保管人不明确的固定资产需要报损的,由资产登记所属部门、学院据实提交报损申请。

(二)原部门、学院已撤销或合并的,由承接了原单位主要工作职能的新部门、学院提交报损申请

(三)原部门、学院已拆分的,由实际使用、管理该资产的新部门、学院提交报损申请

(四)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明确责任单位的,由校大保障工作小组讨论并指定一个部门、学院承担,拟报损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责任单位的指定还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具体流程:

  (一)申报

  使用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报损事项在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处置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应包括:

1.《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

2.未达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使用的设备,需提交技术鉴定意见表。

3.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认定证明、第三方鉴证意见或其他权威证明材料。

4.申请人认为合适的其他佐证的材料。

  (二)初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拟报损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公示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经初审确认的固定资产报损事项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报损事项,提请校大保障工作小组审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还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复议。涉及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报损的,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五)核销

属于第条第(一)种情况办理资产报损的,由责任人按照最终审核结果,将赔付金额缴纳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在受到赔付金额后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确保帐卡物一致。

属于其他情况的报损,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直接按照审核的结果办理核销手续,确保帐卡物一致。

第十条 图书、文物与陈列物、特种动植物等的报损,细则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报损固定资产,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行,学校原有规章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日期:

资产信息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原值

 

使用年限

 

资产净值

 

申报原因

 

保管人/责任人(签字)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单位负责人

(签字)

 

责任认定

 

处理意见

 

国资处经办人

(签字)

 

国资处负责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