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资字〔2019〕1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采购系统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我校低值易耗品采购效率,加强系统内供应商信息管理,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遵循“线上采购,分批配送,减少库存,节约资金”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范围
凡使用学校资金,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行政办公与教学科研用低值易耗品,均纳入我校低耗系统管理,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不包括教学科研仪器和办公设备的维修费、土建工程材料、商品服务及运费等。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实验材料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应管理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线下采购。
二、采购方式
学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方式主要分为系统内采购、系统外采购和招标采购三种。
(一)系统内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入驻低耗采购系统进行销售,学校内部申购单位或课题组(以下简称采购人)在低值易耗品采购系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二)系统外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学校采购系统外其他购买渠道进行耗材采购,采购发票在低值易耗采购系统进行登记的采购流程,并线上签署自购备案知情同意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系统外采购:
低耗采购系统中无相应产品或替代产品的;
低耗采购系统中提供的产品价格高于系统外商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
因工作需要,在国外或其他城市采购适量实验材料的。
(三)招标采购:同一批耗材金额达到五万元(含)以上必须报资产管理处,以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同一批耗材金额达到学校招标要求的,必须报送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
三、系统使用方法
系统内采购商品,采购人选择商品加入购物车点击“去结算”,并在购物车内确定所需商品点击“下一步”,选择实验室和审核人后点“确定”跳入下一界面选择支出经费,确定后点击“提交订单”。订单提交后,系统自动把订单发给资产处登记,登记完成后订单发给指定商家,商家会按照订单发货,采购人收到商品和发票后点击签收,确认商品无异议点击结账,打印订单出入库表格附在发票后面进行后续报销工作。
系统外采购商品,采购人将商品发票信息填写在系统“自购备案”内,确定后点击“提交订单”。订单提交后,系统自动把订单发给资产处登记,登记完成后采购人点击“结帐”,打印订单出入库审批表附在发票后面进行后续报销工作。
四、供应商遴选办法
供应商入驻系统以我校老师推荐等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对供应商资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供销合同,方可进入系统进行销售。
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相关制度进行销售,遵守系统内供应商考核办法,否则资产管理处有权立即终止其系统内销售资格。
五、系统内供应商考核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者,经警告后未改正的暂停供应商在系统内销售资格一个月,年度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者,终止该供应商在系统内销售资格:
公司线上或电话联系12小时内无应答;
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商品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
销售超出中标标段范围以外的商品;
系统内上架品牌授权过期三个月以上不更新;
未按投标时所明确的配送方式(配送方式应符合该类货物国家相应运输规范要求)和送货时间完成订单,并送达指定地点;
未按学校要求完善系统内上架商品详细信息;
价格高于同类市场价格;
产生投诉,未能积极配合解决或影响我校名誉及利益的;
有其他违反约定行为。
(二)有下列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者,直接取消系统销售资格:
公司三证不全或过期;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虚构采购业务非法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后相关资质发生变化时未通知校方;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系统内供应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双方无异议情况下,资产管理处可与之续签下一年度系统内销售合同。
六、监督检查
低值易耗品采购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细致做好低值易耗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实现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低值易耗品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对于常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适量备用。有需求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低值易耗品物资库,并由专人保管,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系统内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对同一批耗材金额达到学校要求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 则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