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资字(2015)4号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14]10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南中医大资字[2013]3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7号)和《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资[2014]15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已经由2015年4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5年4月16日
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