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表一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党办、校办、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国资处对易制毒化学品设立专管员。各学院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内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购置审批,负责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足之处进行修订、涉及全校安全管理、安全防火、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等较大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二)国资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发放、使用与存储等全流程动态监管;负责制定、发布和实施全校各项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规章制度,每季度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办法;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
(三)教务处负责用于教学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的审核;负责组织、制定全校教学实验室的事故应急救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救援预案的内容。
(四)科技处负责用于科研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的审核;负责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实验室的事故应急救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救援预案的内容。
(五)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课题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与存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如下:
(一)易制毒化学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岗位职责:
1、分管实验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运输、使用工作。
3、保证全校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易制毒走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前,要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3、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不得将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毒化学品。
6、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7、要将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入台账,每张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存档两年以上以备查。
(三)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实验室内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出入库管理工作。从业人员信息和易制毒账目上交下接要有记载,自觉遵守不得违反。
2.负责实验室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使用、存储等日常管理,制定实验室内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学校相关应急预案演练。
3.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柜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检查存储柜是否通风,干净,发料或使用后也要对涉及区域及时清扫。
4.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物品不得同库混存。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易制毒化学品存储柜周围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务必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抓好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研究制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与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建立相关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申请购买与出入库管理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申报、购买,使用单位每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不宜过多,原则上用量应控制在一个月内。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时,须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单”并签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正反打印,一式三份,并注明品种、数量、用途、相关责任人等;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由教务处审核,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由科研处审核,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国资处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相关条件、措施等进行核查,在上述手续完备后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向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九条 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来源和出库去向等要素。记录资料和出入库单据应整理为出入库台账及档案。相关材料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条 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做到出入库完整、记录台账清晰,做到票据、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要经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和安全储存场所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易制毒化学品库存盘点,认真核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楚结果。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量与出入库数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 使用与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等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存储在专用安全柜内,并设有专人管理,符合相关安全、防火规定,配备相应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使用单位要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区域。使用单位如暂不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国资处危险品仓库可代为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单独建立暂存台帐。
第十四条 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第十五条 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台账,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六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对空容器定期收集,含残液的容器按品种自行整理、装箱,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学校定期收集并请相关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处置信息同步汇报当地环保部门。
第六章 易制毒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接触易制毒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根据实验室人员所涉及实验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实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实验室人员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符合本实验室操作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实验室人员每学期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学校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或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正确辨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四)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报废等全流程的注意事项;
(五)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六)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七)了解相关事故案例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保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
第二十一条 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在申请使用地点使用,私自流出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以防不测。对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南京中医药大学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14.邻氯苯基环戊酮(2012年增列)
15.1-苯基-2-溴-1-丙酮(2014年增列)
16.3-氧-2-苯基丁腈(2014年增列)
17.N-苯乙基-4-哌啶酮(2017年增列)
18.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2017年增列)
19.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2017年增列)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2017年增列)
7.1-苯基-1-丙酮(2017年增列)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